
1、具有海口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內常住城鎮戶口;或者與在本市轄區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單位(含法人及其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並工作滿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滿8年,並實際繳納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滿8年。
2、申請人傢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海口市公佈的海口市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收入線標準。海口市城鎮居民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佈。具體由市統計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
3、申請人及其傢庭成員在海口市無自有住房或現自有住房經鑒定屬危房;或者申請人傢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公佈的住房困難線標準。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佈。
4、申請人傢庭人均財產值低於城鎮居民中等收入線標準的6倍。申請人及其傢庭成員已通過房改購買公有住房、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經適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或已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及傢庭成員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應當退出房改所購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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